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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
自從5月份那一起非常不愉快的網路購物經驗之後
我現在上網買東西都會詳細確認對方是否有遵守消保法網路購物七天鑑賞期的權益

(上次的消費糾紛請看:【購物】網路消費睜大眼睛~不愉快的購物經驗 )

因為對方的處理態度實在太惡劣了,我決定要把後續的情況分享出來
 

我於5/30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的網站上進行申訴
當時的主官機關選擇台南市 (因為對方公司在台南,主管機關是台南市)
消保會發出第一次公文,對方置之不理,沒有回應
所以在6/24我又申請第二次申訴,後來收到公文,於7/10在台南市政府開調解協商會議

但是~我人在台北耶
我也不想為了這件事特地下台南開會,而且我覺得對方消極的態度,或許根本不會出席
難道對方要連我的交通費都賠給我嗎?當然不可能呀
所以我聽了台南市消保會的建議,將此案件轉移至台北市政府申訴

於是,我在7/7改向台北市政府消保會提出了消費申訴
並收到開會通知,8/15在台北市政府進行調解協商
所以~上週五就是8/15,我跑了台北市政府一趟
結果....對方果真沒有來出席協商,所以等於這個調解會是破裂的

我問消保官說,對方不出席,那我還能怎麼做呢?
消保官說:
他很少遇到不來參加調解的廠商,實在是滿惡劣的,而我可以做的就是再提一次申訴
如果再申訴對方也還是不理也不參加協調,那我可以走法律程序告他
但是上法院所耗費的時間與金錢更多更麻煩,所以消費者往往不會走到這一步
最後都只能自認倒楣,有些業者也是抓住消費者不會為了一點小錢走法院途徑
所以都會在違反消保法的邊緣

我也的確不會為了1000出頭就去告對方啊,但是這口氣實在嚥不下去
以下是8/15在台北市政府調解協商破裂,消保官當天發給我的會議紀錄0815_台北市政府消費者協商記錄

 

正當我打算要上網進行第二次申訴時
8/18(一)對方居然寫信來了@@
這真是太令我驚訝了,因為從5/29之後,這家網路購物業者就從來沒有主動跟我聯繫過
甚至要來收部分退貨時也都沒跟我聯繫,導致貨運根本沒收到東西
對於消保官發的公文也從未有表態過,調解也沒出席
現在居然寫信來說可以退款給我了,商品他們也不要了

 

 

0818-1

 



對方既然答應退款,我也就提供了帳戶給他

 

0819-1  



正當我想說可以解決這樣消費糾紛時,沒想到8/20我又收到了信
對方要我撤銷申訴案件
先退500給我,要我撤銷並以後不能有異議才退我剩下的部分

既然是對方不接受我的退貨,我才走申訴管道的
理應他退款完成我才撤銷啊,怎麼變成本末倒置了?
我都不在乎那一千多塊了,我只是氣不過對方不把消費者當回事的態度
現在都只剩下800多了我會在乎嗎?
所以我回信告訴對方,理應是他們退款完成我才會撤銷
而且我說他們網站退換貨規則違反消保法,希望他們能改進 (我真是雞婆)

0820-1


8/20(三),對方回信說是要"保障賣家權益 才作的處理" (?)
要我一定要同意才會把剩下退款給我

我真的覺得很奇怪,他們保障賣家權益,就不用保障消費者權益了嗎?
所以我堅持他們無成退款我才會撤銷
但我也說明退款後事情到只為止,我也不想再有牽扯了

0821-1


8/21(四),我又收到對方來信
他說他們退款500給我就是保障消費者權益 (?)
如果沒有保障消費者可以不用先轉帳告知 →我實在不懂這個"保障"是什麼邏輯

這是什麼鬼邏輯?!
他們就是不保障消費者7天鑑賞期退換貨我才申訴的耶!

現在退500就變成給我的保障了?

而且我記得8/15協商時,消保官就跟我說這次調解破裂,申訴就是算結案
我可以再次提出申訴,我想說都結案了我是要撤銷啥啦
所以我打去給當時公文上的案件聯絡人,詢問了一些問題
也才知道
原來撤銷要在協商之前,協商破裂後案件就是等於成立

消保會會公告惡劣廠商名稱作為名譽性的懲處
但是等同結案也無法撤銷,公告廠商的事實也無法改變

所以我又回信,告訴對方他們不出席等於協商破裂,這是既定事實了
我也沒有案件可以做撤銷,請他們有問題直接找台北市政府消保會聯絡人

 

0821-2

 
這件事情來來去去真的很煩人
一拖拖了快三個月,我還要請假參加協商會議
難道他要賠償我休假的損失以及交通費用嗎?
我只是要退款,對方後來答應退款但是不退運費,我想也算了 (其實運費他也應該要退)
沒想到退個500給我就開始要求我要這樣要那樣
我已經不在乎那剩下的錢,我只覺得對方從頭到尾在處理的態度都很不好
我為什麼要受這種氣
而且那他們網站中依然張貼著違反消保法的退換貨規則
這麼惡劣的網路賣家,擺明寫著違反消保法的內容,
難道政府都沒有法令可以規範嗎?




8/22(五)補充

8/22對方終於退款給我,只是對方鬼打牆的邏輯與來信實在讓我不懂他的訴求在哪裡?

1.已說明"商品不需退貨" 您還執意主張"退貨" 上面已說明清楚 商品不須退回 會直接已退款現金部分
→我是因為對方不讓我"退貨"我才申訴,當他同意退款不寄回商品時,我沒有執意主張退貨啊,是他執意要我"撤銷"吧

2.已說明"不需爭論且討問" 此是茜會已做退款現金 商品不需寄回做為處理完畢
→從頭到尾我就沒說要寄回,我也不想爭論

3.賣場已知市府案件在8/15已告終結 已說明 所以才會說明此案件"到此不需再做爭論與討論" 已做結案 後續不得有議
→既然知道案件已經終結,之前為何還叫我要撤銷,還要我同意撤銷案件才把剩餘退款給我

4.以上已說明清楚案件最後處理事項 只說明買家同意即可退還後續金額(所以不需再給賣場市府連繫人方式)
→我要同意啥?同意撤銷?案件就已經不能撤銷啦
   同意案件終止?只有我去開會我當然知道案件終結,而且這不是我同意才形成的啊,在程序上就是這樣
   同意退款?我當然同意,所以一開始就給帳號資料了

5.此案件已終結 賣場在8/22上午9點30分 已轉會餘款$896 後五碼91653 再請查收 謝謝
→終於願意把剩下的退款給我了,那之前一直要我同意撤銷案件是為什麼呢?

真的是一個不知所云又鬼打牆的來信,拖了半天至少我收到退款了
以下是對方的來信

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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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貓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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